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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福申请执行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辛桥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辛桥信用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李福,男,1934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辛桥乡孤株村。被申请执行人: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辛桥信用社负责人:杜俊鹏,该信用社主任李福申请执行高碑店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辛桥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8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福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民初字第8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王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姜广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