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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刑减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许炳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1604号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罪犯许炳强。2008年5月17日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东中法刑一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判决认定其有立功情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9年7月21日止);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5)冀深狱减字第492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8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5)1018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日常表现获2013、2014年度狱改造积极分子、记功二次、表扬三次、专项表扬一次。无违规违纪问题。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全案及改造表现,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炳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永杰审判员  王国恩审判员  贡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曹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