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崇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洛阳中飞车业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崇阳行非审字第00833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雷亚星,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洛阳中飞车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坡,经理。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崇工商处字(2014)3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4年8月8旦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中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崇工商处字(2014)3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清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性出的崇工商处字(2014)3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纹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织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执行T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离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j趣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3月102作出的崇工商处字(2014)3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望明审 判 员 郭建新人民陪审员 庞青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洪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