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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珠江友谊家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珠江友谊家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余。被执行人天津市珠江友谊家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长春。申请执行人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珠江友谊家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扬新商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天津市珠江友谊家园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苏正泰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案款383614.4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77元和本案执行费6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市珠江友谊家园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新商初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新月审判员  徐立新审判员  林 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拯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