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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商终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允绳与张旭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旭燕,黄允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1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旭燕。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允绳。委托代理人:黄忠迟。上诉人张旭燕为与被上诉人黄允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林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罗奇豪、郑建文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张旭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旭燕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6561元,减半收取3280.5元,由上诉人张旭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方如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