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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营民一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崔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营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崔某甲。被告崔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与被告崔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甲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安章红人民陪审员贺志安人民陪审员龙树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张新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