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玉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玉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930号罪犯黄玉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6)潍刑一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玉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32024.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九年一月六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13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至2028年7月5日止);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7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黄玉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玉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自2012年4月至2015年3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黄玉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玉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玉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1月6日至2025年9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