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孟民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沧州万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与郑州娅龙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万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郑州娅龙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初字第947号原告沧州万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地址:孟村回族自治县丁庄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丁润柱,总经理。被告郑州娅龙发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街道办事处常砦村。法定代表人王文龙,总经理。原告沧州万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娅龙发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沧州万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万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万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国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毕翠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