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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国庆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国庆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901号罪犯李国庆,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沾化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沾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庆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24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李国庆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国庆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3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李国庆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国庆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庆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