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法民初字第03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侯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560-1号原告侯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吴孝贵,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潘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侯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已纳清)。审 判 长 张春侠人民陪审员 杨启龙人民陪审员 陈玉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