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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3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侯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3560-1号原告侯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吴孝贵,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潘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侯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侯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侯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已纳清)。审 判 长  张春侠人民陪审员  杨启龙人民陪审员  陈玉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