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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中刑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厚永刚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厚永刚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497号罪犯厚永刚,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厚永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于2012年10月24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未减过刑。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服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97分,取得烹饪初级技术等级证书。积极从事医院检验工作,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入监以来共获奖分275分,受监狱表扬6次,记功2次。2013年3月21日因“春节期间加班”获得专项表扬一次,同年获“百日安全竞赛”活动先进个人和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本次缴纳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厚永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