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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田磊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56号罪犯田磊,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七月二日作出(2004)枣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4年1月19日至2016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日,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8)滕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04年1月19日至2018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田磊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磊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被评为2012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田磊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08年12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本院认为,罪犯田磊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漏罪加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1月19日至2015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