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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初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吕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643号原告吕某甲。委托代理人李记,淮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许庆丰,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记、被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庆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年××月××日生育一女儿叫吕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同,经常生气、吵骂。2014年原告诉讼到法院,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00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离婚。双方已经完全没有夫妻感情且仍无法继续生活,为此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生育的子女由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事实不客观,与实际情况不符,原被告并没有大的矛盾,双方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双方仍有可能和好并继续生活,为了家庭和孩子,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14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农历)生育一女孩,名叫吕某乙;2014年2月1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因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被告刘某被其母亲叫走,中途退出法庭,本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5年4月2日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有原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但原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有效证据,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调查笔录、身份证、结婚证、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2011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并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这说明原、被告婚姻基础是好的。婚后虽然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同,因家庭琐事生气,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孩子着想,夫妻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据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帮军审 判 员  豆品允人民陪审员  邵士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耀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