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民三终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建立与被上诉人李腾辉、原审被告郭红军、郭照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建立,李腾辉,郭红军,郭照亮,屈赵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字第1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建立,男,生于1978年7月11日,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腾辉,男,生于2002年11月8日,汉族。法定代理人李勇,男,生于1978年7月3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校丙戌,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鹏,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郭红军,男,生于1981年11月9日,汉族。原审被告郭照亮,男,生于1967年10月15日,汉族。原审被告屈赵红,男,生于1982年5月23日,汉族。上诉人郭建立为与被上诉人李腾辉、原审被告郭红军、原审被告郭建立、原审被告屈赵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4)牟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建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建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1.5元,由上诉人郭建立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郭建立、原审被告郭红军、郭照亮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梅审判员 王胜利审判员 李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候李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