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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三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368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邓某某,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龙人民陪审员  孙国君人民陪审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