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三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三初字第01368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邓某某,男,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龙人民陪审员 孙国君人民陪审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