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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刑执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电君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电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刑执字第00661号罪犯许电君,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宜阳县人,现在河南省第四监狱服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2012)洛刑一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电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9075.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豫法刑一终字第22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7日至8月13日向社会公示了立案信息。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四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许电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5年8月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许电君在宜阳县樊村乡宋村打台球时,与被害人谷雪山发生打架。被告人许电君遂回到家中叫上其兄许电卿,二人携带凶器窜至宋村村委会院内谷雪山开的磨坊内,许电卿手持匕首朝被害人谷雪山身体猛刺数刀,被告人许电君持菜刀朝谷雪山身体猛砍,又持木棍殴打谷雪山,致被害人谷雪山当场死亡。后谷雪山的姐姐谷雪存和谷雪山的弟弟谷雪顶前来制止时,均被许电卿用刀刺伤。经法医鉴定,谷雪山系被单面刃器致伤,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谷雪存、谷雪顶伤情均属轻伤。2011年11月12日,被告人许电君在山西省永济市于林村被警方抓获。罪犯许电君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改造评审三次为良好。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许电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许电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二○一五年九月二日起至二○三四年九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磊代理审判员  徐朝阳代理审判员  高凌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麻少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