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开民初字第0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冒素英与练冰蕙、张松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开民初字第0850号原告冒素英。委托代理人时久华,如皋市离退休政法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被告练冰蕙。被告张松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五一路399号。负责人马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飞。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冒素英与被告练冰蕙、张松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冒素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冒素英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冒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冒素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冒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吕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