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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执字第7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细伟、伍斯斌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执字第702-1号被执行人:黄细伟。被执行人:伍斯斌。本院作出的(2015)江海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黄细伟、伍斯斌尚应分别缴纳罚金4000元、3000元。因二被执行人拒不缴纳,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案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海法执字第7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盛审 判 员  吴卫民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嘉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