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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侯坤诉被告刘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坤,刘井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64号原告侯坤,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刘井春,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坤诉被告刘井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联系被告,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