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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诺得堡照明有限公司与韩姬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16号申请人佛山市诺得堡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杨建武。委托代理人李江昊,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姬珍,女,汉族,1972年6月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申请人佛山市诺得堡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得堡照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姬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1554号裁决,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诺得堡照明公司述称:诺得堡照明公司是2010年4月21日经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的法人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加工:灯饰;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受公司经营性质所影响,公司会将大部分生产业务外包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同时公司工厂内部亦存在部分流动用工,以满足公司的部分劳务需求。韩姬珍经他人介绍,断断续续与诺得堡照明公司订立了数次劳务合同,2015年5月,因诺得堡照明公司订单发生重大改变,经与韩姬珍协调后,韩姬珍亦不同意继续为诺得堡照明公司提供劳务,并自行前往别处提供劳务。一、关于本案事实之认定。在仲裁程序中,韩姬珍向仲裁委提交了《工作证》、《广东省居住证》并据此请求诺得堡照明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在裁决书中依据该二份材料认定诺得堡照明公司与韩姬珍之间为劳务关系,诺得堡照明公司认为仲裁委对于该二份材料的认定存在错误:1.对于《工作证》,诺得堡照明公司从未制作该证件并向韩姬珍发放,且韩姬珍向仲裁委提交的《工作证》上所加盖章印极其模糊,无任何信息表明该材料由诺得堡照明公司制作。在仲裁程序中,诺得堡照明公司巳向仲裁委重点提示该瑕疵,认为该证据不具备相关性,但是仲裁委在仲裁裁决中对诺得堡照明公司所提出的异议并未作出任何合理的解释,直接认定该份证据具有证明力诺得堡照明公司认为仲裁委对于《工作证》的认定是存在错误的。2.对于《广东省居住证》,首先,根据《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条:“广东省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用的居住证明”,该居住证仅仅是韩姬珍在佛山市居住的一个证明;其次,由于韩姬珍仅仅为诺得堡照明公司提供劳务,所以由韩姬珍自己负责食宿,韩姬珍在外租房住宿,但是其房主并不配合其办理居住证,因此,韩姬珍向诺得堡照明公司申请借用诺得堡照明公司住所办理该居住证,考虑到政府对于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诺得堡照明公司向韩姬珍提供了相关材料,因此韩姬珍所办理的居住证地址显示为诺得堡照明公司住所地。该证据并不能体现韩姬珍与诺得堡照明公司之间是何种关系。综上所述,韩姬珍所提交的《工作证》证据形式并不合法,所反应内容亦非客观事实,与本案并不具有关联性;《广东省居住证》与韩姬珍在仲裁程序中所主张的劳动关系成立亦无关联性。诺得堡照明公司认为,仲裁委对于该两项证据的认定并不符合相关证据规定的要求且违背事实。二、关于本案适用之法律。(一)本案争议焦点诺得堡照明公司与韩姬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1.韩姬珍在仲裁程序中主张诺得堡照明公司与其之间为劳动关系,并提交《工作证》、《广东省居住证》,根据诺得堡照明公司对于该二项证据质证,诺得堡照明公司所提出的异议均是合理且合法的,因此,该两项证据并不能证明诺得堡照明公司与韩姬珍之间的关系为劳动关系;2.诺得堡照明公司主张与韩姬珍之间关系为劳务关系,理由如下:(1)诺得堡照明公司与韩姬珍之间的关系并不固定:自2013年韩姬珍与诺得堡照明公司第一次建立劳务关系至2015年4月,在此期间,韩姬珍多次中断劳务关系,间隔时间从十天至一个月不等,韩姬珍对于劳务关系的终止有绝对的自由;(2)诺得堡照明公司与韩姬珍之间为平等的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韩姬珍提供劳务服务,诺得堡照明公司向其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2015年5月,韩姬珍亦是在没有向诺得堡照明公司知会的情况下自行离开,这点在仲裁开庭笔录中韩姬珍亦予以确认。综上所述,诺得堡照明公司与韩姬珍之间所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仲裁委所认定的劳动关系。(二)本案适用法律应当是《劳动合同法》还是《合同法》。1.《劳动合同法》约束的主体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对于各方的权利义务有着直接的规定,同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可以支配、管理劳动者,劳动者应当在公司规章制度下劳动。但是韩姬珍完全不受公司的任何支配、管理,更不存在相关隶属关系,韩姬珍对于是否与诺得堡照明公司建立劳务关系、何时提供劳务、何时终止等事项具备完全自主的决定权。2.根据《合同法》,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就相关事项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诺得堡照明公司与韩姬珍口头约定,由韩姬珍提供劳动,诺得堡照明公司根据韩姬珍的劳务而支付相关的报酬。事实上诺得堡照明公司与韩姬珍建立合同关系,相关权利义务通过口头约定,双方亦实际履行。同时,诺得堡照明公司多次与韩姬珍建立劳务合同:诺得堡照明公司认为建立劳动关系时间的长久性、重复性,并不能林根本上改变诺得堡照明公司与韩姬珍之间劳务关系的性质,从实质及客观事实上,诺得堡照明公司与韩姬珍之间所建立的依然是劳务合同关系。因此,诺得堡照明公司认为,诺得堡照明公司与韩姬珍之间争议应当适用《合同法》而非《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仲裁程序,劳务关系的解除,诺得堡照明公司无需向韩姬珍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适用法律存在错误。三、关于本案仲裁裁决对于诺得堡照明公司之影响。诺得堡照明公司工厂处此种存在数量的流动用工,多数为外地流动人口,在诺得堡照明公司处劳动数月甚至一两个月便不辞而遐。对于该等流动务工人员的管理,诺得堡照明公司亦没有切实有效的方式。因此,诺得堡照明公司通常做法是与其口头约定相关劳务报酬,由其提供相应的劳务报酬,与诺得堡照明公司并无人事隶属关系,诺得堡照明公司亦不对其进行支配管理。对于该种类用工,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如何来确认是何种法律关系,但是从该劳务人员的自主决定何时终止劳务关系及多劳多得的报酬计算方式来看,诺得堡照明公司与韩姬珍之间完全符合劳务合同的性质。本案仲裁裁决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由于该裁决的终局性,使得诺得堡照明公司无法通过诉讼程序来重新判定,且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其本身作为诺得堡照明公司的主管部门又作为相关争议的裁决机构有失公正。四、申请撤销之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之规定,诺得堡照明公司认为仲裁委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属于伪造的且仲裁委适用法律有误,因此,向贵院申请撤销。综上所述,诺得堡照明公司特向法院申请查明事实,依法裁决撤销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1554号仲裁裁决书,维护诺得堡照明公司的权益。被申请人韩姬珍辩称:我不同意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的意见,请求维持仲裁的裁决结果。本院查明:韩姬珍诉诺得堡照明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5年7月7日,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1554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佛山市诺得堡照明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韩姬珍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00元。”诺得堡照明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韩姬珍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就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诺得堡照明公司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韩姬珍伪造的《工作证》和与本案无关联性的《广东省居住证》认定韩姬珍与诺得堡照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劳动合同法》而不适用《合同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由仲裁委员会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并作出终局裁决对诺得堡照明公司有失公正。经审查,没有证据表明韩姬珍伪造了证据,韩姬珍在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完成其举证义务,证明其与诺得堡照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此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出裁决正确,诺得堡照明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其申请应予驳回。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佛山市诺得堡照明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155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诺得堡照明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行政审 判 员  黄雪鹄代理审判员  黄健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林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