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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成彪与被执行人马喜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成彪,马喜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崔成彪,男,1984年12月2日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马喜中,男,1983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崔成彪与被执行人马喜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4)宁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马喜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崔成彪借款及利息合计58500元。案件受理费1263元,减半收取631.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631.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现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