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南民初字第227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251X。被告吴某,女,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南丰镇,身份证号码:×××382X。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冼毅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诉称,我和被告双方于2006年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下大女儿张某乙,二儿子张某丙于××××年××月××日出生,××××年××月××日在封开县南丰婚姻登记处补办结婚证。婚前及婚后被告经常夜不归宿,不照顾小孩、不顾家庭也不工作,小孩生活费也由原告一人承担。被告有时离家外出一个多星期才回家,过后像没事一样回到家中。我曾多次劝告被告不要做有违家庭的事,要珍惜夫妻感情、珍惜家庭,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屡劝不改,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我认为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弥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特向封开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决我和被告吴某离婚,婚生的大女儿张某乙与二儿子张某丙由我抚养,抚养费各承担50%,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吴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甲和被告吴某于2006年年初相识,2006年年底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年××月××日生育女儿张某乙,××××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丙。××××年××月××日双方到南丰镇婚姻登记处补办了结婚登记。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双方自2014年6月起分居至今。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吴某相识后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诉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只要双方多点沟通和联系,多为家庭及两个儿女的健康成长着想,双方做到互谅互让,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其放弃抗辩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二、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上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冼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冯培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