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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马金飞与倪碎娥、虹桥镇四村村民委员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碎娥,马金飞,虹桥镇四村村民委员会,崔彪,刘栓柱,郑西艳,倪胜五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1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碎娥。委托代理人:林千多,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金飞。委托代理人:温从成,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虹桥镇四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姚加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栓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西艳。原审被告:倪胜五。上诉人倪碎娥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虹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马金飞等人得知倪碎娥所承租的店面房(为虹桥镇四村村民委员会所有)即将面临违章拆除后会有大量的废品可以收购,故通过倪胜五协商,希望收购店面房中的废品。经协商,倪碎娥将店面房中的门窗、楼梯等作价4000元卖于马金飞等人。2013年10月25日上午,马金飞等人如约进行废品收集。在此过程中,倪碎娥提议将楼顶水塔(为虹桥镇四村村民委员会所有)拆下,楼顶上剩余的铁皮(为虹桥镇四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给予马金飞等人抵做拆除水塔的工资。马金飞在移除水塔后在拆除铁皮的过程中因墙体倒塌被砸伤。伤后,马金飞被送至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于2010年10月25日至11月9日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用48604.82元;出院后,马金飞后续多次到乐清市第二人民医院就医,用去医疗费计1640.86元。马金飞共计花费医疗费为:50245.68元。2014年1月7日马金飞委托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根据温医大司鉴中心[2014]临鉴字第5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的鉴定意见评定,马金飞因墙体倒塌导致右额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颞硬膜外血肿、头面部多处皮肤裂伤,行开颅手术,其损伤后遗症最终评定为人体损伤九级;误工期限评定为225日,护理期限评定为105日,营养期限评定为75日;后续治疗费具体费用建议以实际发生为准(参考资料费用:颅骨修补约需人民币40000元、整形手术约需人民币4000-5000元,共计约需44000-45000元)。根据温医大司鉴中心[2014]精鉴字第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的鉴定意见评定,原告因2013年10月25日因墙体砸伤引发“脑外伤所致:器官性人格改变”明确。马金飞为此支付鉴定费1760元。马金飞受伤后,倪碎娥对马金飞的经济损失未予赔偿。原判另认定:2013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513元,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6106元,2013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1760元。原判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马金飞等人接受倪碎娥的委托拆除房屋水塔,并以房屋铁皮作为劳动报酬予以折抵,形成劳务关系。根据马金飞与崔彪、刘栓柱、郑西艳对马金飞受伤经过的描述,马金飞在拆除铁皮房过程中操作不当且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墙体倒塌被压伤,马金飞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马金飞对自己的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倪碎娥作为雇主,雇佣无资质人员从事拆除工作,未尽安全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虹桥镇四村村民委员为、倪胜五、崔彪、刘栓柱、郑西艳对马金飞受伤的事实不存在过错。故根据本案实际,确定马金飞与倪碎娥对马金飞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30%与70%的责任,虹桥镇四村村民委员会、倪胜五、崔彪、刘栓柱、郑西艳不承担责任。关于赔偿项目、标准和数额,确定如下:1、医疗费50245.68元;2、误工费27439.5元(44513元/年÷365天×225天);3、护理费12805.1元(44513元/年÷365天×105天);4、交通费2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酌定450元;6、营养费酌定3000元(40×75);7、残疾赔偿金64424元(16106/年×20年×20%);8、被扶养人生活费,马金飞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故不予支持。9、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6000元。10、后续治疗费,参照鉴定意见,具体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马金飞可另行主张。11、鉴定费473元,有票据为凭,予以认定。综上,马金飞因本次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50245.68元、误工费27439.5元、护理费12805.1元、交通费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644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473元,合计165037.28元。倪碎娥应承担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外的70%即111326.1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计117326.1。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倪碎娥赔偿马金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17326.1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二、驳回马金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7元,由倪碎娥负担。宣判后,倪碎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马金飞对倪碎娥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改判由各被上诉人根据过错程度合理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实与理由:1.马金飞的受伤系其与崔彪、刘栓柱、郑西艳等人自发且共同组织的集体劳动过程中形成,不存在马金飞为倪碎娥提供劳务受伤的事实。2.本案马金飞、崔彪、刘栓柱、郑西艳等十二人系拾荒者,案发当天拆除水塔和铁棚的行为是自发的。3.事故发生前一天的杂物买卖与事故发生无关联性,且马金飞的受伤与拆除水塔之间不存在关联性。马金飞的受伤系其在自发组织的清理拆除整个建筑的过程中受害,而不是为了拆除水塔而受伤。事故责任应由马金飞本人和其工作的集体负责。4.村委会作为涉案违章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权人、受益人,对危险物的拆除疏于监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马金飞的经济损失承担部分责任。5.本案马金飞过错明显,对伤害承担重要责任,宜自行承担40%-50%的赔偿责任,崔彪、刘栓柱、郑西艳等十一人安全保护不周,且是共同受益人,崔彪、刘栓柱、郑西艳等十一人每人承担4-5%的赔偿责任,共45-55%的赔偿责任。村委会分担10-15%的赔偿责任。倪碎娥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马金飞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一审的证据足以证明马金飞等人向倪碎娥提供劳务,从事拆除水塔的事实,故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鉴于倪碎娥明知马金飞无相应资质,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导致马金飞受伤,一审认定的责任比例是恰当的。一审笔录中可以证实崔彪等人与马金飞是独立的个体,无利害关系,其陈述具有客观性,足以认可。马金飞拆除水塔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拆除水塔和拆除铁皮都是马金飞与倪碎娥约定的劳务范畴。退一步说,即使双方约定拆除铁棚,拆除铁棚是马金飞获取应得报酬的必然经过,马金飞是因倪碎娥在履行交付报酬的义务存在困难,而应其要求拆除铁棚以获取双方约定之报酬。原判关于马金飞未提供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未支持其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该认定是错误的。马金飞在一审中已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故被抚养人的生活应予以支持。被上诉人虹桥镇四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倪碎娥的上诉无事实依据,称马金飞等人给了村委会20000元不是事实,村委会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责任。被上诉人崔彪、刘栓柱、郑西艳辩称:崔彪、刘拴住、马金飞、郑西艳等十二个人即人是因倪碎娥的要求去拆除房屋水塔,拆水塔的报酬以屋顶的铁皮房折抵,然后马金飞就在拆除铁皮房的过程中被墙体倒塌压伤。马金飞所受的损害应由倪碎娥承担。原审被告倪胜五未作答辩。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证据提供。本院经审查对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审认定马金飞为提供劳务方,倪碎娥为接受劳务方,马金飞系因劳务致自己受到损害,有一审时各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据,未违反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的法律规定。倪碎娥上诉主张一审上述认定错误,缺乏相反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根据倪碎娥对马金飞所受损害的过错程度,确定由倪碎娥对马金飞所受损害承担70%的责任,属于一审合理裁量范围,本院予以维持。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除非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情形内提出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审理。本案中,马金飞没有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其在二审答辩时提出对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的上诉主张,不属于二审应当审理的范围,故本院不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7元,由倪碎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伟达审 判 员 吴跃玲审 判 员 厉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叶冰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