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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4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杨玉平与北京亿都川服装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平,北京亿都川服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4542号原告杨玉平,女,1971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江洪林,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亿都川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聚源工业基地聚源东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10254859-5。法定代表人何博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璐,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跃会,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原告杨玉平与北京亿都川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都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洪林,被告亿都川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璐、赵跃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玉平诉称:我于1993年2月1日入职亿都川公司,担任一车间手针线班组长职务,月均实发工资6020元。自我入职以来,亿都川公司从未安排我休息年假或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2014年11月,亿都川公司欲调整我的工作岗位,并于2014年11月7日和2014年11月12日两次向我送达《员工内部调岗通知书》,但因亿都川公司调岗降低了我职级和工资待遇并拒绝对我调整后工作岗位和待遇进行明确,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故我予以拒绝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亿都川公司在2014年12月25日发放我2014年11月份工资时无故克扣我的工资4345元。为此我依法向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该委于2015年3月3日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5)第811号裁决书却未能依法支持我的合法要求。综上所述,我不服仲裁裁决结果,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亿都川公司支付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非法克扣我的工资4345元[审理中,杨玉平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亿都川公司支付其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2767.12元(4700元实发工资-已发工资1932.88元)];2.亿都川公司支付我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24910元{审理中,杨玉平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亿都川公司支付其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30.43元(3889.66元(4700元/21.75天*3倍*6天)-已支付的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959.23元],放弃要求亿都川公司支付其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亿都川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杨玉平系我公司的生产线员工,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其劳动报酬按照所完成的生产任务的情况确定计件工资额计算。2014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杨玉平并没有生产产量,消极怠工,但我公司通过职代会和工会的讨论决定按照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当月工资,系考虑到其为我公司老员工,进行了相应的照顾,并不存在非法克扣的情况。杨玉平当庭变更了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证明我公司在仲裁阶段所举证的2013年及2014年年假期间及考勤是真实的。我公司认可杨玉平2014年尚有6天年休假未休,我公司同意进行补偿,我公司在仲裁裁决后已经按照裁决支付杨玉平2014年度未休带薪年假工资2959.23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杨玉平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杨玉平系亿都川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四条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生产管理工岗位(工种)工作。”劳动合同第九条约定:“甲方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元或按乙方完成的生产任务情况确定的计件工资额执行。”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07年12月24日。杨玉平于2014年12月31日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1.亿都川公司支付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克扣的工资4345元;2.亿都川公司支付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4910元。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3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5)第811号裁决,裁决:1.亿都川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杨玉平2014年度未休带薪年假工资2959.23元;2.驳回杨玉平的其他仲裁请求。杨玉平主张其为亿都川公司一车间手针线班组长,2014年11月,亿都川公司一车间和三车间合并,亿都川公司欲调整杨玉平工作岗位为综合间的普通员工,杨玉平不同意,后,亿都川公司欲调整杨玉平工作岗位为合并车间的普通员工,杨玉平不同意,亿都川公司分二次向杨玉平送达了员工内部调岗通知单。杨玉平称亿都川公司一车间和三车间合并了,杨玉平现在在合并的车间,没有被安排工作,没有固定的职责,没人让杨玉平干活,杨玉平看谁忙就帮谁干活,因为亿都川公司想晾着杨玉平,所以杨玉平还是坚持工作,让亿都川公司挑不出毛病,杨玉平称其工资发放开始是实行大计件,后实行固定工资,其作为班组长,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实发工资应为4700元,但亿都川公司仅发放其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工资1932.88元,亿都川公司应支付其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2767.12元。为证明其主张,杨玉平提交了劳动合同书、调岗通知单二张、工资卡交易记录、2013年度员工未休年假工资及年度绩效明细表、2014年11月员工工作台账、录音光盘。劳动合同书第四条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生产管理工岗位(工种)工作。2014年11月6日员工内部调岗通知单内容为:杨玉平,身份证号:×××,现因车间内部调整,将您从原部门:一车间手针线调整到三车间综合线。现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望您在接到此通知单后确认回执。并请在接到通知单3日内至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动手续。请您于规定的日期前往调整的新部门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将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日者将按自动离职处理。亿都川公司人力资源部,2014年11月6日(盖章),盖章上方有“不同意”手写字迹。2014年11月8日员工内部调岗通知单内容为:杨玉平,身份证号:×××,现因车间内部调整,将您从原部门:一车间手针线调整到三车间手针线。现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望您在接到此通知单后确认回执。并请在接到通知单3日内至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动手续。请您于规定的日期前往调整的新部门报到,逾期未报到者将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日者将按自动离职处理。亿都川公司人力资源部,2014年11月8日(盖章),下方有“杨玉平,2014年11月12日”手写字迹,左下方有“一车间手针线班组长待遇调整到三车间做员工待遇,不同意”手写字迹。工资交易记录显示银行流水。2013年度员工未休年假工资及年度绩效明细表显示“姓名:杨玉平;身份证号码:×××;部门:一车间;月工资标准:4700.00;年假天数:10;未休年假工资:6482.76;年度绩效:10497.24;应发合计:16980.00;个税:509.40;实发金额:16470.60。”车间工资员工年度工资台账显示杨玉平2014年11月应发工资数额为1932.88元。杨玉平称录音光盘内容为其与何博远及史宏云的对话录音。杨玉平称第一段录音为其与亿都川人事部经理史宏云在2014年11月10日在亿都川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的对话,录音内容为:杨:主任,我想问一个问题,就说一车间手针线,应该上面写着班组长调回三车间员工。史:没有。杨:那为啥呢?史:因为班组长我这边也没有任命,我就知道您是手针线的。杨:那是班组长待遇,最起码是。史:待遇是待遇,但是我这边从来也没有任命咱们车间的班组长,我这边从来也没有过任命。我也不会写,就是部门调部门,不是职务调职务……杨:那我这等于是降一级呀?史:我没有给您降,我这边所有人写的就是由哪个部门调到哪个部门,没有写您原来是技术部的经理调到车间是普通员工,我们没有这么写,从来没有。我作所有的调动单也不写职务,都是从哪个部门调到哪个部门,我是那个人从那个部门调到那个部门,然后由那个部门的领导去负责分配他到底是作什么工作……杨玉平称第二段录音为其与亿都川人事部经理史宏云在2014年11月27日在亿都川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的对话,录音内容为:杨:员工调员工,调到哪都无所谓,关键我这是降一级,班组长调到员工,工资待遇不一样了,牵扯这个。史:是,您那边车间毕竟是车间的计件,您班组长的工资也是从计件出来的。是吧?杨:计件也是21年了,也是组里计件,并不是单件那样算,但是我们班组长的工资是稳定的,从来没动过。史:车间原来产量高的时候,那里车间副总有这么个权力,后来领导给收回来了,为了维持班组长的稳定,所以才让享受班组长待遇这些人达到工资的稳定,不是说就不动了,你想,何总这块他要一句话下来,我们都得动呀……杨玉平称第三段录音为其与亿都川人事部经理史宏云在2014年11月28日的对话,,录音内容为:……杨:像我这个也是签的班组长的无固定期,咔嚓那不就不用我了,那不是一样吗?史:我跟您在收回来,现在也不是说不用您,现在是用您您不去公司指定的岗位。杨:那肯定啊,降一级啊……杨玉平称第四段录音为其与亿都川法定代表人何博远在2015年3月10日在亿都川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的对话,录音内容为:杨:何总,我还上着班呢,电子考勤刷不上脸了?何:对,因为没有人承认你干活,刷你没有意义。杨:没人承认我干活?你昨天进车间我干没干活?您看没看见我干活呀?何:凭什么我看你干活,你有你的领导。杨:那您是总经理、董事长。何:我管你的?说你干活了,你给我拿出证明来。杨:您要是不用我了,您可以直接让我走人,您给我来一个书面的。何:早就告诉你走人了,你不走啊。杨:走人您给我来一个书面的呀。何:什么叫给你来个书面的,我这有人力资源部。杨:人力资源部现在不给我出那东西。何:你走法律程序吧。杨:我走法律程序,他们老作伪证。何:作伪证,你告他去呀……杨:但是我现在还上着班呢,电子考勤刷不上了。何:没有了,就让你告亿都川去,你不会这个吗?你现在不告着亿都川呢吗?杨:我虽然告,我也真的是不忍心,我就是生气。我以前除了年终奖,一个月扣完保险4700多,现在一下子给我降到最低保障。何:这都是多的,你知道吗?你粘的是共产党的光,如果不是共产党的光,连这一千多块钱都没有,知道吗?杨:比如我管理中给您出错了,我犯了错误了也行。何:为什么这么多班组长,为什么要把你调下去,你应该自己回味一下……杨:所以说就像这种情况,我上着班呢,考勤刷不进去,他推他,他推他。何:谁推谁呀?杨:史宏云推老夏,老夏说是史宏云让把我给删的呀,那到底谁给删的呀。何:公司让删的。杨:你何总让删的。何:对……杨:这样走我肯定不走,我肯定要上班。何:你愿意上班可以,愿意上班你能够按照我们亿都川,家有家规,国有国法,按照亿都川的这个劳动法去给你调岗位调工资,你能接受你就做,不能接受那就没办法。杨:关键现在刷这个考勤我刷不上了。何:那个车间根本就不让你进了。杨:车间不让我进?何:对了。杨:您不让进车间,我以前就是车间。何:现在给你调岗位吗。杨:调岗位?以前我就是管理我们班组的班组长待遇。何:早就给你免了。杨:免你也是单方变更呀,我没同意呀。你调也行,但是工资别给我降呀。谁家干20多年越干越回来。何:笑话。明儿个我上你家打工去……杨:你刚才不是说了吗?从明天这个厂子都不让我进了。何:是啊。杨:从明天开始?何:对。杨:为什么呀。何:因为你,这个就是给你安排什么工作你都不做,你也不服从分配,那你进这门干嘛来,我就问你?杨:我什么时候没服从分配了。何:现在已经给你调了三次岗位了你都不去,到现在了,班组长已经给你免了这么长时间了你还在穿着班组长的衣服。杨:那我没有别的衣服我穿啥呀?没人给我发别的衣服呀。何:是吗?杨:那可不,没人给我发工人的工作服啊。给我免去班组长的职务。何:你到今天还要享受班组长待遇呢。朋友,我这可有录像……杨:这不都是合起伙来挤兑一个人吗?何:为什么呀。杨:我哪知道呀。这话我得应该问您。何:就是呀,为什么呀。杨:不就是班组长给我调成员工,不是还是这点事吗?何:调成员工为什么不行呀,员工好的要比班组长工资还高呢。亦博林什么职务都没有,我一年给他三百万,那叫本事……杨:您不想用我了直说。何:我们没说不用你,我们只是给你调岗位、调待遇。杨:调待遇,合同上签的也不是最低保障呀。何:所以说,最低保障你不接受你可以去告他去……亿都川公司认可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亿都川公司认可二张调岗通知单的真实性,但称因杨玉平不同意调岗安排,故调岗并为实际进行。亿都川公司认可工资卡交易记录的真实性。亿都川公司认可2013年度员工未休年假工资及年度绩效明细表的真实性,但称4700元是杨玉平2013年度月平均工资。亿都川公司认可2014年11月员工工作台账,但称其并未克扣杨玉平工资。亿都川公司不认可录音光盘的真实性。亿都川公司称杨玉平实行计件工资制,亿都川公司一车间和三车间合并了,现在叫一车间,杨玉平现在在合并后的一车间手针线工作,杨玉平之前不是班组长,亿都川公司并未对杨玉平进行岗位调整。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杨玉平没有生产产量,消极怠工,其通过职代会和工会的讨论决定按照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其当月工资,系考虑到杨玉平为其老员工进行了相应的照顾,不存在非法克扣工资的情况。为证明其主张,亿都川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工作量记录表、手针组工作情况记录、亿都川公司工会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记录、亿都川公司工会委员会关于给予杨玉平严重警告处分意见书、员工违纪过失单、亿都川公司奖惩条例,关于通过企业《奖惩条例》的决定及公示情况,车间工资员工年度工资台账,2014年2月考勤情况,2014年2月工资发放明细,古淑娟的重点工序检查记录表4张及日工作量记录表5张。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约定:“甲方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_元或按乙方完成的生产任务情况确定的计件工资额执行”,劳动合同最后一页为:“劳动合同附件一:明确企业规章制度声明:本人在本《劳动合同》签订时已经仔细阅读了甲方的企业规章制度,由此本人已经非常明确的熟知甲方的详细企业规章制度。我完全同意并坚决遵守甲方的企业规章制度,在本人违反甲方的企业规章制度后,服从甲方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作出的任何处理决定。特此声明……杨玉平,2007年12月24日”。工作量记录表显示每人生产数量,杨玉平工作量记录表组长签字为杨玉平,其他人工作量记录表组长签字为古淑娟。手针组工作情况记录显示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杨玉平数量(件/条)为0。亿都川公司工会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记录内容为:“时间:2014年12月3日16:00,地点:公司二楼大会议室,参会人员:陶海龙、史宏云、夏志红、何琳、张长海、李秀玲、秦淑玉、古淑娟、赵文霞、孙建龙、王春明、张利、茹雅萍、李学义、白红艳、徐春华、侯凤英、李长旺、李娜、陈水利,会议记录:陈水利,史宏云(工会主席,以下简称:史):今天召开这个会议,主要是关于车间手针线杨玉平的工作态度问题,最近车间对于她最近的表现反应很大,下面我将我了解到的情况进行陈述,有不足的地方请她所在班组组长古淑娟进行补充。自从车间10月国庆假回来,根据目前生产任务情况和人员情况,公司将一车间员工与三车间员工进行合并,重新整合,以确保公司实行IE生产现场管理,提高生产效率。10月底两车间手针线合并,手针班组确定由原三车间手针线班组长古淑娟担任,对杨玉平进行调动处理,调动至车间综合线,杨玉平不同意。后经车间领导及人力资源部与其协商,均不同意调动,最终只能留在原手针线。而自此,杨玉平的工作态度发生了很大变化,每天坐在工位上待着,玩手机,要不就是去卫生间水房,每次时间都非常久。而当部门领导巡查或者公司高层领导检查的时候,她便拿起一件活,装成正在忙碌的样子。此种工作态度不仅严重影响本班组员工的工作态度,也给全车间上下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以上此种情形已经连续近一个月,为了不让影响进一步恶化,才召开此次会议,听取各位职工代表对此的看法。有不足的地方请古淑娟进行补充。古淑娟(以下简称:古):刚才史宏云所讲的情况属实,杨玉平现在工作态度确实对我的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全组员工都在那忙,就她坐那闲着,公司之前采取的是大计件,就是计件到班组,她的工作量没有,严重影响整个班组任务的完成,也影响工资。另外,还有就是她自从知道公司对她的调动意向后,就开始对之前一车间的手针员工进行煽动,现在已经有3个人离职了。陶海龙(常务副总,以下简称:陶):刚才史宏云和古淑娟对杨玉平的情况进行了陈述,此种行为确实非常恶劣,对于此种情形,公司制度有没有相关的条款进行处理?史:陶总,公司有工会通过的《奖惩条例》。杨玉平的行为违反了其中第二条处分第十款:“怠慢工作或工作不努力,未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的”。对于违反此项的员工,应该按照条例第三条处分行使权限、执行程序以及有关规定的第二款“严重警告:适用于犯有中度过失的员工。《员工违纪过失单》由车间、部门负责人发出并签批后报劳资科审核,罚款100-500元。”陶:既然公司有规定就按规定执行,另外,工资方面她没有工作,咱们车间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她就等于没有产量,是不是可以不发工资?史:要保证她的基本生活水平,况且也是老员工了,给她个处分,她也许就能恢复之前的工作状态。我建议还是按照最低工资发放,直至她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再按照计件工资发放。陶:车间负责人和手针班长有意见么?夏志红(车间主任):我没有意见。古:我也没有意见。陶:其他人有不同意见或者补充么?(没人发言)那么现在大家就给予杨玉平严重警告处分及对2014年11月份工资给予最低工资的建议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史:陈水利请给每位代表发放投票。陈水利将20张投票发放。史:请大家填写投票并折叠好。三分钟后,史:陈水利收一下选票,请财务部李长旺经理唱票,陈水利记一下结果。十分钟后,史:刚才我们投票的结果出来了,共发放和回收选票20张,20张均为有效投票,0张废票,表示同意投票12张,否决投票0张,弃权投票8张。据此,工会委员会同意公司对杨玉平予以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并对其没有产量的2014年11月份发放最低工资,此项由人力资源部配合完成。现在请企业代表、工会主席、职工代表签署意见书。并对此次会议的会议记录进行确认。会议到此结束。参会代表签字:陶海龙、史宏云、夏志红、何琳、张长海、李秀玲、秦淑玉、古淑娟、赵文霞、孙建龙、王春明、张利、茹雅萍、李学义、白红艳、徐春华、侯凤英、李长旺、李娜、陈水利(为手写)。”亿都川公司工会委员会关于给予杨玉平严重警告处分意见书内容为:“我公司工会委员会2014年12月3日16时00分在我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了关于给予杨玉平严重警告处分的讨论会,职工代表20人,实到会20人。会议内容如下:一、会议由工会主席史宏云主持,并对杨玉平自车间并线后公司对其的调动情况及其工作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二、会议结合公司《奖惩条例》的相应条款对杨玉平的行为进行及进行此次会议的目的的进行说明。三、会议经工会委员会与公司进行有效沟通后,进行不记名投票表决,其中20张有效投票,0张废票,表示同意投票12张,否决投票0张,弃权投票8张。据此,工会委员会同意公司对杨玉平予以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并由企业代表、工会主席、职工代表签署意见书。附:亿都川公司工会委员会职工代表意见书,亿都川公司工会委员会,2014年12月3日(盖章),参会人员对以上结果确认签字:陶海龙、史宏云、夏志红、何琳、张长海、李秀玲、秦淑玉、古淑娟、赵文霞、孙建龙、王春明、张利、茹雅萍、李学义、白红艳、徐春华、侯凤英、李长旺、李娜、陈水利(为手写)。”员工违纪过失单显示亿都川公司给予杨玉平严重警告处分,违规经过(概述)为三车间手针组员工杨玉平,连续数天工作无产量,消极怠工,严重影响车间生产,影响极坏。亿都川公司奖惩条例显示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关于通过企业《奖惩条例》的决定显示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公示情况为照片,亿都川公司称奖惩条例已送达给杨玉平了,劳动合同附件一有明确规定且已公示。车间工资员工年度工资台账显示杨玉平2014年11月应发工资数额1932.88元。2014年2月考勤状况显示杨玉平2014年2月3日至7日为“年”,10日为“年”,15日、16日为“休”,27日至29日为“年”,其余为空白。2014年2月工资发放明细显示应发工资为3451元。杨玉平认可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但称亿都川公司开始是实行大计件工资,后实行固定工资。杨玉平认可工作量记录表的真实性。杨玉平认可手针组工作情况记录的真实性。杨玉平仅认可亿都川公司工会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记录中“10月底两车间手针线合并,手针班组确定由原三车间手针线班组长古淑娟担任,对杨玉平进行调动处理,调动至车间综合线,杨玉平不同意。后经车间领导及人力资源部与其协商,均不同意调动,最终只能留在原手针线”及“公司之前采取的是大计件,就是计件到班组”的真实性,对其余部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杨玉平不认可亿都川公司工会委员会关于给予杨玉平严重警告处分意见书的真实性。杨玉平不认可员工违纪过失单的真实性。杨玉平不认可亿都川公司奖惩条例、关于通过企业《奖惩条例》的决定及公示情况的合法性。杨玉平仅认可车间工资员工年度工资台账的出勤时间及实发工资数额的真实性,对其余部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杨玉平认可2014年2月考勤情况。杨玉平仅认可2014年2月工资发放明细的出勤时间及实发工资数额的真实性,对其余部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杨玉平不认可古淑娟的重点工序检查记录表4页及工作量记录表5张的真实性。审理中,双方均认可杨玉平2014年未休年休假天数为6天,亿都川公司已支付杨玉平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959.23元,亿都川公司发放的杨玉平2014年11月工资是发放的杨玉平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的工资。经本院释明,亿都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杨玉平2013年及2014年的工资表,杨玉平仅认可出勤时间及实发工资数额的真实性,对其余部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不认可工资构成。杨玉平2013年及2014年的工资表共有17列,分别为月、正常出勤、休息加班、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车补、洗理费、工龄补、生日费、其他加项、应发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扣税、其他减项、实发工资,经核算,除2014年11月及2014年12月外,其他月份“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车补、洗理费、工龄补、生日费、其他加项”之和与应发工资数额不等,“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车补、洗理费、工龄补、生日费、其他加项”之和减去社会保险及扣税之数额与实发工资数额不等。经核算,亿都川公司提交的杨玉平2013年、2014年工资表每月加班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分别为:2013年1月为3435元,2013年2月为3435元,2013年3月3445元,2013年4月为3435元,2013年5月为3435元,2013年6月为3635元,2013年7月3635元,2013年8月为3635元,2013年9月为3635元,2013年10月为3635元,2013年11月为3635元,2013年12月为3635元,2014年1月为3635元,2014年2月为2051元(亿都川公司称其他加项为绩效工资),2014年3月为3645元,2014年4月为3475元,2014年5月为3475元,2014年6月为3475元,2014年7月为3475元,2014年8月为3475元,2014年9月为3475元,2014年10月为3475元,2014年11月为257.88元,2014年12月为257.88元。经本院释明,亿都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11月手针线车间工资表,该工资表包括45人,以元为单位,其中35人的加班工资及绩效工资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经核算,该35人的加班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均为整数。杨玉平称其在调岗前一直是班组长,工作内容为安排工作,做工资,检查工作,没有实际工作量,后来亿都川公司把杨玉平晾起来了,杨玉平就自己找活。亿都川公司称杨玉平自称其为班组长,但劳动合同书中写明为生产管理工,亿都川公司没有书面的委托或是任命书,班组长职务在亿都川公司并不存在,生产线上就分为员工和生产管理工,所干的活都是生产线的活,工资都是按照计件工资进行计算。亿都川公司称班组长除了要自己做衣服且需要承担一些重点工序检查的责任,亿都川公司并未安排杨玉平作为固定的班组长职务。亿都川公司称生产线的员工分为普通工人和生产管理工,亿都川公司没有一个固定的班组长职务及班组长职务的聘用,杨玉平作为亿都川公司所聘用的生产管理工曾经被称呼为班组长,但该职务仍然实行计件工资制,所以亿都川公司并未对劳动合同作出单方调整。亿都川公司称古淑娟现在是生产管理工,班组长只是一个称呼,并没有任命,一个生产工序上理论上只有一个生产管理工,但是由于存在合并的情况,所以个别的工序有两个生产管理工,但是只有一个班组长,班组长和生产管理工是对应的,班组长就是生产管理工,生产管理工就是班组长。亿都川公司称杨玉平一直是生产管理工,开始是一车间手针线的生产管理工,一、三车间合并后还叫一车间,杨玉平现在也是一车间的生产管理工。另,在第一次庭审中,亿都川公司提交了手针组11月25日工作量记录表,该记录表内没有古淑娟,就此杨玉平称因为古淑娟是班组长,所以古淑娟没有工作量,亿都川公司称11月25日当日,因为是临时要求,确实没有古淑娟记录,在之后是有的。在第二次庭审中,亿都川公司提交了古淑娟2014年11月25日至11月29日的工作量记录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调岗通知单二张、工资卡交易记录、2013年度员工未休年假工资及年度绩效明细表、2014年11月员工工作台账、录音光盘、工作量记录表、手针组工作情况记录、亿都川公司工会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记录、亿都川公司工会委员会关于给予杨玉平严重警告处分意见书、员工违纪过失单、亿都川公司奖惩条例,关于通过企业《奖惩条例》的决定及公示情况,车间工资员工年度工资台账,2014年2月考勤情况,2014年2月工资发放明细,古淑娟的重点工序检查记录表4张及日工作量记录表5张、工资表、仲裁裁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本院认为:审理中,杨玉平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亿都川公司支付其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2767.12元,本院不持异议。审理中,杨玉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亿都川公司支付其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30.43元,放弃要求亿都川公司支付其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持异议。审理中,双方均认可杨玉平2014年未休年休假天数为6天,亿都川公司已支付杨玉平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959.23元,亿都川公司发放的杨玉平2014年11月工资是发放的杨玉平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的工资,本院不持异议。杨玉平主张亿都川公司应支付其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30.43元(3889.66元(4700元/21.75天*3倍*6天)-已支付的201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2959.23元],经核算,亿都川公司已支付的杨玉平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2959.23元不低于亿都川公司应支付的杨玉平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故本院对杨玉平的亿都川公司应支付其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30.4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玉平主张亿都川公司应支付其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2767.12元(应发工资4700元减去已发工资1932.88元)。亿都川公司关于班组长和生产管理工的陈述前后矛盾,结合杨玉平提交的录音,本院对杨玉平的“杨玉平为亿都川公司一车间手针线班组长,2014年11月,亿都川公司一车间和三车间合并,亿都川公司欲调整杨玉平工作岗位为综合间的普通员工,杨玉平不同意,后,亿都川公司欲调整杨玉平工作岗位为合并车间的普通员工,杨玉平不同意,亿都川公司分二次向杨玉平送达了员工内部调岗通知单。杨玉平称亿都川公司一车间和三车间合并了,杨玉平现在在合并的车间,没有被安排工作,没有固定的职责,没人让杨玉平干活,杨玉平看谁忙就帮谁干活,因为亿都川公司想晾着杨玉平,所以杨玉平还是坚持工作,让亿都川公司挑不出毛病”的主张予以采信。对亿都川公司的“亿都川公司一车间和三车间合并了,现在叫一车间,杨玉平现在在合并后的一车间手针线工作,杨玉平之前不是班组长,亿都川公司并未对杨玉平进行岗位调整”的主张不予采信。亿都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杨玉平2013年及2014年的工资表,该工资表共有17列,分别为月、正常出勤、休息加班、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车补、洗理费、工龄补、生日费、其他加项、应发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扣税、其他减项、实发工资,经核算,除2014年11月及2014年12月外,其他月份“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车补、洗理费、工龄补、生日费、其他加项”之和与应发工资数额不等,“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车补、洗理费、工龄补、生日费、其他加项”之和减去社会保险及扣税之数额与实发工资数额不等,经核算,亿都川公司提交的杨玉平2013年、2014年工资表每月加班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分别为:2013年1月为3435元,2013年2月为3435元,2013年3月3445元,2013年4月为3435元,2013年5月为3435元,2013年6月为3635元,2013年7月3635元,2013年8月为3635元,2013年9月为3635元,2013年10月为3635元,2013年11月为3635元,2013年12月为3635元,2014年1月为3635元,2014年2月为2051元(亿都川公司称其他加项为绩效工资),2014年3月为3645元,2014年4月为3475元,2014年5月为3475元,2014年6月为3475元,2014年7月为3475元,2014年8月为3475元,2014年9月为3475元,2014年10月为3475元,2014年11月为257.88元,2014年12月为257.88元。在经核算,亿都川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杨玉平2013年及2014年的工资表除2014年11月及2014年12月外,其他月份“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车补、洗理费、工龄补、生日费、其他加项”之和与应发工资数额不等,“基本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车补、洗理费、工龄补、生日费、其他加项”之和减去社会保险及扣税之数额与实发工资数额不等,另每月加班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大部分月份数额一致的情况下,本院对亿都川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杨玉平2013年及2014年的工资表的真实性不予采信。亿都川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4年11月手针线车间工资表,该工资表包括45人,以元为单位,其中35人的加班工资及绩效工资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经核算,该35人的加班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均为整数,在35人的加班工资及绩效工资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的情况下,出现该35人的加班工资与绩效工资之和均为整数不符合常理,在此情况下,本院对亿都川公司提交的2014年11月手针线车间工资表的真实性不予采信。另亿都川公司工会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决定按照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杨玉平2014年11月份工资,该决定无相关依据,故亿都川公司工会委员会第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讨论决定按照最低工资的标准支付杨玉平2014年11月份工资的决定应为无效。另,在第一次庭审中,亿都川公司提交了手针组11月25日工作量记录表,该记录表内没有古淑娟,就此亿都川公司称11月25日当日,因为是临时要求,确实没有古淑娟记录,在之后是有的,在第二次庭审中,亿都川公司提交了古淑娟2014年11月25日至11月29日的工作量记录表,亿都川公司前后陈述矛盾,结合杨玉平提交的录音,结合亿都川公司提交的杨玉平2013年及2014年的工资表及2014年11月手针线车间工资表并非真实,亿都川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对杨玉平的“杨玉平工资发放开始时实行大计件,后实行固定工资”的主张予以采信,对亿都川公司的杨玉平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结合杨玉平实发工资数额,杨玉平主张亿都川公司应支付其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2767.12元的诉讼请求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对杨玉平的亿都川公司应支付其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工资差额2767.1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亿都川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杨玉平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至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期间工资差额二千七百六十七元一角二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驳回原告杨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北京亿都川服装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杨玉平负担三元(已交纳),被告北京亿都川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贾清雅人民陪审员  王亚军人民陪审员  陈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