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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四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陆洋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与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重庆圣航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洋集团国际有限公司,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重庆圣航商贸有限公司,李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初字第99号原告:陆洋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英文名称:LUYANGGROUPINTERNATIONALLIMITED)。代表人:王蕾,该公司授权代表人。被告: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圣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嘉。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洋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圣航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李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洋集团国际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重庆圣航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而于二O一五年九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洋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基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处分权而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洋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43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4571.5元人民币,连同财产保全费5000元人民币,由原告陆洋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元宏代理审判员  刘思涵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