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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张坤申请吉林丰盛米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坤,吉林丰盛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洮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张坤。被执行人:吉林丰盛米业有限公司。张坤与吉林丰盛米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白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白劳人仲案字[2014]1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林丰盛米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坤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交社会保险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吉林丰盛米业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坤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吉林丰盛米业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坤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 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