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白奎诉被告黄有志、延边禹润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奎,黄有志,延边禹润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白奎,男,汉族,1971年8月5日生,住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被告:黄有志,男,汉族,成年人,住延吉市。被告:延边禹润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奎诉被告黄有志、延边禹润建筑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白奎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白奎提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奎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原告已预交255元),由原告白奎负担。审 判 长 吴东俊代理审判员 尹永杰人民陪审员 于景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全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