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剑执恢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跃文、万啊保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跃文,万啊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执恢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贵州省剑河县新县城仰啊莎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宋政懿,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雷春华,男,苗族,1973年2月7日生,贵州省剑河县人。被执行人刘跃文,男,1963年10月19日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被执行人万啊保,女,1954年4月17日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剑河县人民法院(2009)剑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跃文、万啊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剑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刘跃文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诉讼费1608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刘跃文的银行存款3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剑民初第0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应武审判员  黄万林审判员  王斌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