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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灿彤劫持船只、汽车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2549号罪犯陈灿彤,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2011)元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灿彤犯劫持汽车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7日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以(2014)三刑执字第1536号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26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灿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遵守监规,安心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经考核评定累计8.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灿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灿彤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阙斌审判员张雄审判员蓝峻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