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初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733号原告王某某,男,201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洛川县老庙镇桥子行政村三组村民,住该村。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洛川县老庙镇桥子行政村三组村民,住该村。系原告王某某之父。被告王某,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凤栖镇芦白村村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日以被告王某已给付8000元治疗费用,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韩英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