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商初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孟军与陈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孟军,陈埰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1767号原告:王孟军,农民。被告:陈埰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孟军与被告陈埰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履行债务,原告王孟军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孟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埰友负担。审 判 员 石 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林霞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