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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海晶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67号罪犯张海晶,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07)薛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晶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9万元(刑期自2007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海晶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晶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海晶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于2001年1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7月13日被假释,于2007年8月31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薛城区人民法院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9万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海晶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属于假释期内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3月16日至2018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