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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许法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许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杭萧行初字第106号原告李许法。委托代理人李伟杰。委托代理人崔克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文化路181号。法定代表人施海勇。委托代理人郭萍。委托代理人单燕虹。原告李许法不服被告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城厢街道办事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1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许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许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许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许法负担。审 判 长  苏 杰人民陪审员  何汉潮人民陪审员  周桂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朱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