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52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秀平与林传喜、余梅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秀平,林传喜,余梅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5220-1号原告黄秀平,女,195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林传喜,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余梅钦,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秀平与被告林传喜、被告余梅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秀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林传喜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单元房(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原告黄秀平向本院提供案外人钟厚峰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秀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林传喜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单元房(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钟厚峰所有的坐落于福清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三、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本裁定不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上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由财产所有人继续看管、使用,但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黎明代理审判员 庄 华人民陪审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魏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