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响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恒龙、张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双园路。法定代表人张维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绍校,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陈恒龙,居民。被执行人张蓓,居民。被执行人刘建万,居民。原告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恒龙、张蓓、刘建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3)响商初字第0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恒龙、张蓓、刘建万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84元。逾期后,陈恒龙、张蓓、刘建万未履行给付义务,响水农商行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恒龙、张蓓、刘建万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查封陈恒龙名下唯一一套房产无法执行,法院依法冻结陈恒龙工资收入但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响水农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恒龙、张蓓、刘建万名下无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查封陈恒龙名下唯一一套房产无法执行,法院依法冻结陈恒龙工资收入但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人响水农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响水农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邱 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