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亮亮与赵大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亮亮,赵大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巴东民初字第01104号原告朱亮亮。被告赵大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亮亮诉被告赵大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亮亮于2015年9月2日以其已与被告赵大龙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朱亮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亮亮负担。审判员  李小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崔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