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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薛明与王小玉、王金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43-1号申请执行人薛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小玉,女,汉族被执行人王金生,男薛明与王小玉、王金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西民一初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王小玉、王金生返还薛明礼金20000元。因义务人王小玉、王金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薛明于2015年3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王金生银行存款8400元,经对银行、车辆等查询,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岗执行员 姜 峰执行员 俞瑞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袁新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