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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魏强与石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510号申请执行人:魏强,男,1991年3月16日生,汉族,电焊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石运起,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强与被执行人石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石运起欠原告魏强工程款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付清”。该案申请执行人魏强于2015年7月31日向我院申请被执行人石运起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余款4000元,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3000元,余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魏强放弃。被执行人石运起于2015年9月2日一次性给付3000元,至此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