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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执指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王李娜、毛宇舟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王李娜,毛宇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指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负责人黄先俊,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马菁(特别授权),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李娜。被执行人毛宇舟。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李娜、毛宇舟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的(2015)杭仲(金)裁字第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仲(金)裁字第3号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叶志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艳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