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宋建新与朱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新,朱瑞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2192号原告宋建新,(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90129063X)。被告朱瑞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新与被告朱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宋建新负担。审 判 长 张德余人民 陪 审员 陈 心人民 陪 审员 曹隆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