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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宋建新与朱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新,朱瑞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2192号原告宋建新,(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90129063X)。被告朱瑞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新与被告朱瑞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建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宋建新负担。审  判  长 张德余人民 陪 审员 陈 心人民 陪 审员 曹隆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