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2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593号原告罗某,农民。被告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8月23日以愿意自行协商,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对被告蒙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负担。(已交清)审判员覃家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曾德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