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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东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东海被执行人张红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东执字第0025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591248元,案件受理费1248元,执行费1831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730500元,剩余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鞍东民一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