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刑初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780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无业。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9月1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处以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4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辩护人廖素平,浙江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夏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廖素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被害人黄某所驾驶A067069号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吴某当场死亡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陈某甲未及时报警并抢救伤员,弃车逃离了现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供相应证据,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廖素平辩护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无异议,但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当时是因害怕被害人家属报复而逃逸;被告人未破坏现场,事故发生后也要求报警;对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已经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系自首;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也有责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7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G9398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华市婺城区虹戴公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3公里+550米毛畈村路口处,与沿毛畈村村道由北往南行驶入虹戴公路并通过中间隔离绿化带左转弯驶入虹戴公路南侧机动车道的被害人黄某驾驶的A067069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受伤,电动自行车乘坐人吴某当场死亡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陈某甲未及时报警并抢救伤员,弃车逃离了现场。经金公交直三认字(2015)第003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在夜晚视线不清的情况下未保持安全车速,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未发现前方车辆情况,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15年3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到金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5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黄某、被害人吴某的亲属达成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由陈某甲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一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3万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方对陈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郑某、陈某乙、严某、周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122接警记录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告知书,归案经过,前科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公开认定会议纪录,诊断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人口信息,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保险凭证,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收条复印件,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与本案有关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归案后已与被害人一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一方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有前科且曾因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对被告人陈某甲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但被告人在肇事后逃逸且有犯罪前科,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雷少华人民陪审员 陈利红人民陪审员 俞旦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郭 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