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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长江、刘长福等与中晟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江,刘长福,刘长利,中晟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606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江,证件号码120112197301280916。申请执行人:刘长福,证件号码120112196212030953。申请执行人:刘长利,证件号码120112195709200917。被执行人:中晟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渤海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桐和,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江、刘长福、刘长利与被执行人中晟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黄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卫红审 判 员  陈 建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庆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