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古交市义学路通达水暖建材经销部与康青太、张俊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交市义学路通达水暖建材经销部,康青太,张俊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古交市义学路通达水暖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古交市义学路6号。经营者许秋菊,负责人。被告康青太,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被告张俊仙,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交市义学路通达水暖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康青太、张俊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交市义学路通达水暖建材经销部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交市义学路通达水暖建材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交市义学路通达水暖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1元,由原告古交市义学路通达水暖建材经销部减半负担1385.5元。审 判 长 闫小鹏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人民陪审员 田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军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