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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古交市义学路通达水暖建材经销部与康青太、张俊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交市义学路通达水暖建材经销部,康青太,张俊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581号原告古交市义学路通达水暖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古交市义学路6号。经营者许秋菊,负责人。被告康青太,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被告张俊仙,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古交市义学路通达水暖建材经销部与被告康青太、张俊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交市义学路通达水暖建材经销部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交市义学路通达水暖建材经销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交市义学路通达水暖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1元,由原告古交市义学路通达水暖建材经销部减半负担1385.5元。审 判 长  闫小鹏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人民陪审员  田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军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