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珊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珊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催字第6号申请人: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耀。委托代理人:华鹏。申报人:珊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中八重子。委托代理人:钟杰。申请人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因遗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40300052/20405176、出票人为建新赵氏集团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收款人为宁海厚德包装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886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16日、背书人为宁海厚德包装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珊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立德动力设备(浙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董晓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毛丽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