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朱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朱从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105号原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0号金茂花园1号楼706室。负责人刘国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继明,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连云港碱厂律师事务部律师。被告朱从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朱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