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二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君锋与周麟嘉、三亚嘉泰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君锋,周麟嘉,三亚嘉泰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515号原告:张君锋,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周麟嘉,女,汉族,1968年6月25日出生。被告:三亚嘉泰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俭,该公司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鲲,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君锋与被告周麟嘉、三亚嘉泰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君锋以证据不足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君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0元(原告已预交1735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张君锋负担。审判员 张 萍cuyuitfdm0rhya3kqf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井妹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