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程伦武与龙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伦武,龙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2505号原告:程伦武,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刘志成,安徽付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要,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程伦武诉被告龙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承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志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约定借款月利息2.5分,并约定借款时间为6个月,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万元,承担利息0.1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龙要欠程伦武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龙要未按期偿还借款,故程伦武要求龙要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程伦武要求龙要承担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的四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伦武借款1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龙要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承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