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秦若冰与李彦、唐琴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彦,秦若冰,唐琴,罗世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若冰。原审被告:唐琴。原审被告:罗世刚。上诉人李彦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5)合法民管异初字第001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该笔借款实为位于河北省高碑店市辛桥乡西娘庄村“高碑店市辛桥乡京南社区、高碑店润源国际住宅项目”的投资履约保证金,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秦若冰起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及提交的借条,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合同纠纷之类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被告李彦、唐琴的住所地均在重庆市××区,因此,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奕 微信公众号“”